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章 执法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了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并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