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四)因紧急避让或者协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而有违法记录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