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