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五条有效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