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