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