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的;

(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