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不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的;(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