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