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 物业安全管理第八十条有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应当同时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其他涉及专有部分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的书面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和其他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管理规约规定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