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 物业安全管理第七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