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