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