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住宅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承担,共有物业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物业管理费不足以支付保修责任范围之外的共有物业维修、养护费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