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八条有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出租面积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当邀请承租人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