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六条有效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报全体业主,并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