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