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