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