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第十六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