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十二条有效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