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