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是个体工商户除外。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