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四章 欠薪垫付第十九条有效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