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