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第五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