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第四十五条有效对于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前款所称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是指经依法公告、催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