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批准延期后将延期事项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