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四)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和依据;
(五)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六)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日期。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暂时难以确定的,可以表述为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