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有权查阅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机构应当就鉴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并向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提交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鉴定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