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二十条有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规划土地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不按照前述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