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