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