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