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章 自律与监管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取承包或者收入分成方式由注册会计师或者合伙人分立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