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章 自律与监管第五十八条已修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