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合伙人:

(一)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合伙义务;

(三)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