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已修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