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拒绝其辩护或者代理;
(二)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三)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
(四)发现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案件;
(五)涉及群体性事件;
(六)有重大社会影响;
(七)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