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相对人或者申请人、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