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