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