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指:

(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四)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五)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设施用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建设工程造价参照该工程所在地同期市场工程造价计算。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