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当载有以下内容: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