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公共安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作出规划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因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