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