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