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签订变更合同。

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的10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申请。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关闭入户阀门。未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

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百分之二十的供热设施基础热用费。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