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

(一)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珍贵文物出口的;

(二)以走私出口为目的而收购珍贵文物的;

(三)明知他人走私珍贵文物出口,而向其出卖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介绍收购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偷运、偷带、偷寄珍贵文物的,或者为其提供中转场所的;

(四)将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或者境外居民的。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