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部门不得复制。

珍宝文物的复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准用石膏直接翻模;临摹复制古代壁画,不准采用有损于壁画的方法。

一级文物的复制,须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三级文物的复制,须经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