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本市境内,任何基建工程都不准采用地下爆破施工,如确因工程需要,必须经过文物勘探证明地下确无文物、古迹,经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爆破施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