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三条有效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规划应以保护文物为重点。各项建设应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文物结合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时,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我市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严禁乱拆、乱建、乱改、乱占。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