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使用本地水源和南水北调外调水源,实现多源互补,保障水源切换。坚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实施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循环利用。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已有的自备水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依法逐步关停。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