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条有效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