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施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动员、部署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或者向社会公开通报立法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